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绍商初字第740号
原告: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3890X),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兴联村。
法定代表人:朱士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群。
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366080),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夏禹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