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沈立新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绍商终字第1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工业园区(小任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夏禹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立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红江。
上诉人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恒城建设有限公司、沈立新、王建国、寿红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绍兴县江伟提花织造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