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2030号
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谢东小区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沈运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康乐花园西区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聂宝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翟艳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安 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