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北100民路东消防队家属院4号楼1单元2号。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62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俊 英
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李文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