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沈运芝。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
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1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时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协议履行义务,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依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其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61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