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1798号
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北10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刘书亮,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与滨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卢长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亮、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11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武文英
人民陪审员  宁春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