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2715号
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消防队家属院4号楼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5156361Q。
法定代表人:沈运芝。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濮阳市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