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4542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混凝土抗压强度实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出厂汇总表等新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健芳 审判员  金子明 审判员  李建宏
书记员  杨韧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