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

5327吴江市宋联彩板钢架厂与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327号
原告:吴江市宋联彩板钢架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宋盛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欢,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永利新村。
法定代表人:夏同兴,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宋联彩板钢架厂与被告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宋联彩板钢架厂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宋联彩板钢架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宋联彩板钢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吴江市宋联彩板钢架厂负担。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