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雨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