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永洋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雨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