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6民初462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57幢1单元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