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2893号
原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江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维,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然(实习),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