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7民初699号
原告: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新城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加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57幢1单元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经理。
原告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濮阳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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