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亿制抗震支架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8民初1319号之一
原告:河北亿制抗震支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东洺阳村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武春兰,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57幢1单元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亿制抗震支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亿制抗震支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亿制抗震支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计741.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河北亿制抗震支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英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喻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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