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7897-17916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57幢1单元8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所诉的是侵权行为,其行为地应是申请人所在地。故其认为本院对本系列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系列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中,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据此,本院对本系列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三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系列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