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与郑州中房绿云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盛腾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黄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3416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
被执行人: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中房绿云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黄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盛腾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玉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郑州中房绿云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黄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盛腾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玉娟、***、***、***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9796308.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3、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处置。4、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2019)豫0103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尚有9796308.9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