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5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盛世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于岸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