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5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兴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0062022。
法定代表人:盛世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1917946XD。
法定代表人:赵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