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2637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00620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艳艳诉被告***、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证据不足,事实和理由不明确向本院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证据准备不足,起诉事实与理由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应予以明确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