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民初1612号
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街**号**座**单元**层南**号。
法定代表人:韦宏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安,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号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隆,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留柱
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