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9042号
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B座1单元18层南1号。
法定代表人韦宏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瀚波,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凤阳,女,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荟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朝阳路19号院5号楼2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汝河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苗晓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强、韩东(实习),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审判员 刘 嫣
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