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284号
原告郑州市博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博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市博山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