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92号
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庞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XX旋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XX旋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4元,减半收取7632元,由原告河南省腾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大帅
人民陪审员高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