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德云包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24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德云包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雯晴
代书记员 汪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