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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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12执9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10275749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谢蔡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周丽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6252XN)。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良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桩基工程资料原件及开工报告等资料原件交付申请执行人,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其他地下室工程资料,被执行人表示由于双方存在款项纠纷,导致该工程已经实际停工,地下室施工班组已经解散,且目前尚未达到工程备案节点,故无法搜集相关资料,更无法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进行资料汇总。本院认为,本案需继续执行的内容为交付特定物,但目前被执行人已明确表示申请执行人所主张资料目前无法汇总提交,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表明上述资料的明确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2执9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崔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戴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