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218号之一
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62930553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宏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6252XN)。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诉前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了保全,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79元,合计3604元,由原告宁波圣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