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949号
原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962年5月1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57元,减半收取10728.5元,由原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孙渝
人民陪审员郝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