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110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河池市宜州区。
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浦东长城商贸城东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58028B。
法定代表人:赵相月,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