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85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乐,天津方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长城商贸城东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赵相月。
第三人:天津宇屹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杨北公路民康道东头。
法定代表人:杜素梅。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宇屹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