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4民初11243号
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公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崔学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魏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