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21民初1023号
原告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格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洛阳格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57161.8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格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华山支行账号为17×××16的银行存款1157161.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爱霖
审 判 员 韩 鑫
人民陪审员 王 雁
书 记 员 李雅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