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

开封市引黄管理处诉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引黄管理处。
被执行人: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
开封市引黄管理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豫0203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在(2018)豫0203执4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915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瑞卿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谷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