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3民初639号
原告: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
法定代表人:万传岭。
诉讼代表人:***,企业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清同。
本院受理原告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诉任清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撤回对被告任清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开封市水利工程总队负担。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武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