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02号
原告:河北美固模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原河街砖厂工业街南侧。
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231244
法定代表人:许朝军
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东方大道**/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67PN027
法定代表人:许朝军
原告河北美固模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