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02号之三
原告:河北美固模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原河街砖厂工业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俊虎。
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231244
法定代表人:许朝军。
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东方大道**/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67PN027
法定代表人:许朝军。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51万元。现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