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311执3104号
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润玲、王均平:
你(或你单位)与偃师市诸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豫03民终233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偃师市诸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09月0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偃师市诸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执行款905575.60元。
(2)向偃师市诸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1456元。
开户银行:洛阳银行长江路支行
户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账号:670110350000000196210226
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的,可在收到一审判决、裁定后十日内,收到二审判决、裁定后一个月内申请承办法官做判后答疑。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地址:洛阳市开元大道206号邮编:471000
联系人:周亚男电话:1773773756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