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标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
法定代表人:许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0年10月27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财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2、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3、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证券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名下豫A×××**号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届满日为2022年11月17日,如需续行查封请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5、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党彤彬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