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天雨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24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
代表人陈建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现伟,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天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锋,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生。
关于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雨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16)豫12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雨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工程款371700元(利息从2016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及案件受理费6875元,鉴定费4000元,执行费5535元,申请人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向金融机构查询**天雨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3、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上述执行活动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其未提供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8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