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6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三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伊华,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万桥,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全,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滨河大道与北环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锴,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以下简称动漫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伊华,被上诉人职业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全到庭参加诉讼,动漫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职业学校和动漫学校共同偿还泰运公司工程款90207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职业学校和动漫学校负担。事实理由:泰运公司与动漫学校签订协议书应认定为职业学校与泰运公司签订。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动漫学校尚未成立,职业学校为避免直接与泰运公司签订协议,推出尚未成立的动漫学校充当合同甲方,职业学校和动漫学校当时属于一家,职业学校应对泰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职业学校和动漫学校从组织机构、人员构成、财产等高度混同。动漫学校成立伊始的名称为职业学校新校区,现阶段职业学校完全占有动漫学校登记的地块及楼盘,两者在设施、教职员工等方面完全重合。职业学校和动漫学校之间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动漫学校代理职业学校与泰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直接约束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辩称,案涉工程完工后,由动漫学校接收管理使用期间,因为其他原因最终在伊川县人民政府出资收回并划拨给了职业学校管理使用。职业学校与动漫学校的财产、法人人格均并不混同。职业学校作为动漫学校股东之一,对该法人组织承担的是出资责任,动漫学校的经营行为与职业学校无关。职业学校没有与泰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泰运公司不应当向职业学校主张权利。
动漫学校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泰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职业学校、动漫学校偿还泰运公司工程款902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职业学校、动漫学校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6日,动漫学校(甲方)与泰运公司(乙方)签订《花岗岩广场铺装工程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花岗岩广场铺装工程。工期:南门口内花岗岩广场、升旗台、主席台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南门口外门前东、西两侧花岗岩广场为2013年2月15日至2013年3月25日。工程造价:780207元,付款办法为工程完成验收后一次性付给90%工程款,剩余10%两年内付清。协议还对施工质量、内容、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泰运公司按照约定施工,2013年3月25日工程竣工,2013年3月28日交工验收。泰运公司自认收到动漫学校工程款69万元。另查明,孙金寿自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27日担任职业学校校长。2014年6月3日,动漫学校正式成立后聘任孙金寿担任动漫学校副校长。目前,案涉工程由职业学校占有和使用。2014年1月26日,泰运公司为动漫学校开具780207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泰运公司和动漫学校签订的《花岗岩广场铺装工程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泰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通过验收,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动漫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泰运公司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80207元,泰运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69万元,剩余90207元没有支付,动漫学校应当予以支付。故泰运公司主张动漫学校向其支付工程款9020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动漫学校辩称该债务系动漫学校成立之前的债务,应由投资人共同支付,一审法院认为,与泰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系动漫学校,不是职业学校,动漫学校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动漫学校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泰运公司要求职业学校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动漫学校、职业学校系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泰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存在财产混同,系同一单位,对泰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动漫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运建筑公司工程款90207元;二、驳回泰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动漫学校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职业学校、动漫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03民终6450号民事判决,改判职业学校向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742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关于泰运公司上诉主张应由职业学校、动漫学校共同支付工程款的意见,经查,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泰运公司与动漫学校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泰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交工验收,泰运公司为动漫学校开具780207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泰运公司收到动漫学校工程款69万元,动漫学校应当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90207元。关于职业学校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泰运公司提交的证明、付款明细等不足以证明动漫学校、职业学校存在财产混同,一审判决未支持泰运公司要求职业学校承担负款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泰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伊川县泰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董 鹏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麻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