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9001民初2708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改造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王宣庄(又名王小丰),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李社会,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祥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改造工程项目部、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改造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改造工程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改造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