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847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联合,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207国道东侧正兴玉米公司北邻/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后村北邻。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联合、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