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与于新胜、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4034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新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后村北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平安大道与旅专路交叉口东北角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红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杨,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于新胜、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4元,减半收取6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史佳
人民陪审员闫志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