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民初2872号
原告:*中锋,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后村北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大道与龙泉路交叉口向西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方晶,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锋与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济源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125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份,济源市人民医院将门诊楼改造工程发包给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济源市人民医院设立了项目部,该项目部又将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6年6月18日,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经结算,欠到原告工程款项125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给付,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该工程施工,且工程已交付济源市人民医院使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济源市人民医院辩称,1、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对其起诉,主体不符;其除了质保金152788元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其单位只能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2、因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损失正在评估,故质保金现不具备支付条件,原告不能请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济源市人民医院将门诊楼改造工程发包给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济源市人民医院设立了项目部,该项目部又将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16年6月18日,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经结算,欠到原告工程款项125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该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于2015年交付使用。庭审中,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提供明细分类账,显示尚有152788元未付给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称该152788元系质保金,虽然已经到支付期,但因该工程交付后第二年开始漏水,就通知新现代维修,没有联系上,其就自己修,每年都修,每次维修花费几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将承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原告*中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结束后,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已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被告新现代公司指定的工地项目负责人为原告出具欠付工程款的结算单,证明原告已经按约进行了施工,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故原告*中锋请求被告新现代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提供的明细分类账只显示余额为152788元,并未显示为质保金,其也没有提供与被告新现代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且余款为质保金的证据,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锋工程款12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价款152788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承担12500元及利息的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河南新现代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