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7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大道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国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禹州烟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禹州烟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事实认定错误。1、原审认定因地方问题未解决造成误工是禹州烟草公司的责任,该认定错误。根据监理日志,2013年12月12日室内进场,直到2014年2月25日室外进场后一直施工。2013年12月12日正是寒冬,2月25日气温升高。严冬和春节是新兴公司迟迟不施工的根本原因,而新兴公司室外工程本身未进场,何来阻挠事件。原审仅依据新兴公司提供的施工日志(后续添加的记载,禹州烟草公司申请鉴定而未准许)和前后矛盾的证言认定误工显然错误。依据合同3.4款,承包人现场勘查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及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未能充分勘察、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因此,新兴公司所主张的外部原因(假设有)也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禹州烟草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禹州烟草公司不存在未及时验收的行为。禹州烟草公司的正式验收,首先应有监理公司出具的书面初验合格手续,而本案中新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何时向禹州烟草公司提交了验收手续,不能确定何时需要正式验收;消防设施的验收须由消防队验收合格证明后禹州烟草公司方可验收,而根据一审提供的证据,2015年11月4日,新兴公司所建消防工程仍有部分不合格要求继续整改,在监理日志中也有多处要求整改的记载。因此,禹州烟草公司在2015年10月9日才正式验收,完全是因为新兴公司所建工程不合格,一直在整改造成。3、原判认定禹州烟草公司多次临时变更计划致使工期延误不能成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除工程开始前图纸会审时作了变更外,施工过程中没有临时变更的内容.而雨棚的变更,因该雨棚本为暂估价项目,在合同签订时新兴公司已充分理解项目范围,亦应对该项目时间长短及设计作出全面评估,二次建设在双方结算时已经对损失进行了认定,禹州烟草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依据司法精神及公平原则,已经补偿过的不能给予二次补偿。(二)原审程序错误。禹州烟草公司在原审一审时对新兴公司提供的明显有伪造嫌疑的证据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仍然部分采信,显然不符合程序。禹州烟草公司在第二次开庭质证结束时提出反诉,并按照合议庭当庭要求在三日内正式提交反诉状,禹州烟草公司提出反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不予合并审理不符合程序。(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既然新兴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失多少,只能推定没有损失。原承办法官主观臆断认定10万元损失显然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新兴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程序合法。禹州烟草公司提出反诉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时提出,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未予合并审理是正确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是最能还原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证据材料,原审根据新兴公司提供的监理日志和施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明确查明是由于禹州烟草公司原因导致新兴公司停工窝工的事实。(三)原审判令禹州烟草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并无不当。原审在查明因禹州烟草公司的原因导致新兴公司停工窝工损失的基础上,酌定损失为10万元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请求驳回禹州烟草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是否存在违约导致新兴公司停工、窝工的问题。在原审审理中,新兴公司认为存在当地居民阻挠施工、部分设计方案在开工时未确定、禹州烟草公司未及时验收等原因导致其被迫怠停工、窝工,并有监理日志和施工日记的记载相佐证,虽有异议但未举证否认。在本次申请再审时,禹州烟草公司也并未举出支持其观点的新证据,其否认其违约行为的理由,也不足以推翻原审采信的监理日志和施工日记的内容。原审认定存在违约导致新兴公司停工、窝工并无不当,禹州烟草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程序是否错误的问题。二审法院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评判准确,而且一审法院对于其反诉主张已释明可另行起诉,并未影响其实体权利。(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新兴公司起诉请求是800137元,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因停工、窝工因素多,时间长短不能具体确定,损失数额无法精确计算等因素,根据停工、窝工原因、影响程度、损失范围等情况综合酌定停工、窝工损失数额为10万元,属于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非所称判决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禹州烟草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禹州烟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