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叶县教育体育局、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22民初760号
原告:王本干,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24169658181。
法定代表人:李建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国庆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63109872G。
法定代表人:赵孟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刚,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超,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乔晓伟,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王本干与被告叶县教育体育局、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伟超、乔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本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卓,被告叶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被告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刚,被告王伟超,被告乔晓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本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乔晓伟支付王本干人工费75000元,叶县教育体育局、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伟超在上述款项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起诉之日起四被告连带承担所欠王本干款项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直至履行完毕;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叶县龙泉乡权印小学及郭吕庄小学教学楼作为叶县教育体育局实施全面改造项目,该项目由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但实际承包人是王伟超,后王伟超又把人工费包给乔晓伟,乔晓伟又找王本干作为工人的领班找人干活。2016年9月29日,龙泉乡权印学校教学楼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2017年3月28日龙泉乡郭吕庄小学的校内围墙及厕所等工程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王本干带领的工人们一直没有领到工资,王本干多次催促乔晓伟支付人工费用,乔晓伟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于2019年1月25日,由叶县教育体育局领导的主持下,王本干与王伟超、乔晓伟三人签订保证书;“王伟超欠乔晓伟人工费约10万元,乔晓伟欠王本干人工费约7.5万元,现约三人在教体局315房间调解,三人一致同意,由叶县教育体育局给王伟超办理以上2个工程的质保金约9万元手续,待质保金到达公司账户后,公司转入王伟超卡上两天内付给乔晓伟人工费9万元,乔晓伟需当即付给王本干人工费约7.5万元。”并有保证人以及证明人签名。后各被告没有履行相关保证书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本干的合法权利益。为此,王本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叶县教育体育局辩称,1、叶县教育体育局与王本干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关系,王本干将叶县教育体育局作为本案被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2、根据诉状中陈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实际上存在两个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在两个工程中叶县教育体育局均为发包方,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为承包方,但随后的转包及后者分包的当事人与本案是否同属一样的当事人不清,请法庭审理时进行核实;3、2014年全面改造叶县龙泉权印教学楼的工程款,叶县教育体育局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工程款;2014年全面改造叶县龙泉权印小学郭吕庄教学点综合楼相应的工程款已经支付151600元,还存在工程款12774.49元未支付,该款项之所以未支付是因为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房顶漏水,外墙脱落裂缝问题,但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复,以及未通过叶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满意度测评,故该款项未付。综上,叶县教育体育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认识王本干,王本干也从未与我公司进行联系,也未与王本干建立过合同关系,因此,我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2、根据王本干在诉状中自认,王本干与王伟超、乔晓伟三人签订的保证书内容看,王伟超欠乔晓伟人工费约100000元,乔晓伟欠原告人工费75000元,根据三人达成的协议,说明三人就本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不应该就王本干的劳务费承担责任;3、根据时效问题,王本干从未向我公司主张过任何权益,王本干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已经超过法律时效,故请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求。
王伟超辩称,我和乔晓伟的帐没有算清楚,庭下我们把帐再算一下,该给就给。
乔晓伟辩称,根据我和王伟超、王本干达成的协议,王本干起诉的钱该给,但是根据协议王伟超也需要给我1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叶县教育体育局2014年“全面改薄”叶县龙泉权印小学、郭吕庄教学点综合楼工程项目。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将上述项目全部转包给王伟超,王伟超将上述项目的人工分包给乔晓伟,乔晓伟又将人工项目中的砌砖和铺地平分包给了王本干。2016年9月29日叶县龙泉权印小学教学楼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2017年3月28日叶县龙泉乡郭吕庄教学点综合楼的校内围墙及厕所等工程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2019年1月25日,王本干、王伟超、乔晓伟三人在叶县教育体育局人员作见证人,经核算签订笔录(保证书)一份。该笔录载明,乔晓伟欠王本干人工费75000元。
本院认为,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的叶县龙泉权印小学、郭吕庄教学点综合楼工程项目转包给王伟超,王伟超将工程人工部分分包给乔晓伟,乔晓伟将其中砌砖和铺地平分包给王本干,王本干按约定完成工作。王本干、王伟超、乔晓伟经核算,乔晓伟欠王本干人工费75000元。故王本干主张乔晓伟支付人工费7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本干主张的人工费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支付时间,故王本干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本干与叶县教育体育局、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伟超不存在劳务关系,王本干主张叶县教育体育局、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伟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本干人工费7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本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乔晓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辰旭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