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505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联系。
被告: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国庆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63109872G。
法定代表人:赵孟显。
被告:吴佃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信阳市商城县,联系。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佃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佃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