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3347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1707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3月6日被告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之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位于原睢阳区商平路综合楼门面房东至西第二户房地产以24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之母***(变更为原告***)。2014年被告***将该房产抵押给案外人***,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被告***、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案件移送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