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423执94号之三
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建设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175217922H。
法定代表人***,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17074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之夫。
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42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及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2019年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委托河南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名下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神火大道东临街楼103-105铺,进行了评估。河南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郑中正评字(2018)04247号评估报告,对**名下的上述房产,估价1114.64万元。该估价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豫1423执94号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根据案件需要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第一次拍卖于2018年9月5日10时至2018年9月6日10日时止,第二次拍卖2018年10月25日10时至2018年10月26日10时止,最后变卖于2018年12月9日时至2019年2月6日10时止,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均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2019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以最后变卖的流拍保留价8527000元抵偿债务,经审查后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抵偿于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调查:一、被执行人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可供执行存款。二、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423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峰
审判员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