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03民初331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01000069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