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樊远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人民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5898.95元及利息;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7010元,由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010元。)。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渑池县仿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霍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辉